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的通知(第二号)

2022-04-12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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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在网络上仅对股东大会多项决议中的一项或多项决议进行表决的,视为已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量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决议,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当日下午4:00后,如果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结束,公司可以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数字证书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获取网络投票结果数据。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表决结果后,方可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众股股东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表决的,公告应当包括公众股股东的投票统计结果。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聘请的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全文或者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本所和本所指定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上市公司应当支付网络投票服务费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上交所和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内”、“超出”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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